12月23日,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湖长制+公检法”建设成效,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市水务局河湖长制工作科一级主任科员 杨京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绍“河湖长制+公检法”建设成效,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中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邓杰文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桂兰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叶红
首先,请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邓杰文介绍中山市“河湖长制+公检法”建设基本情况。
大家好!非常欢迎大家出席这次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始终瞄准“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目标,持续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公检法”机制,下大力气延伸拓展依法治水领域、强化河湖长治理动能,不断充实“分区巡查”“府检联动”“河湖长+河湖法官”等机制工作内容。
一、建章立制,法治护航河湖常治长效
一是建立府检联动双机制。2021年,市河长办与市检察院共同印发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构建了沟通联络、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等10项细分机制,2022年,在全省率先构建“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涉河湖领域“两法衔接”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水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无缝对接,增强涉河湖执法的刚性,把依法治水管水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市水务局与市公安局于2023年底签订中山市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按照属地协作、分级管理原则,全面建立协作体系,明确了协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联席会议、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合执法协作、重大案件督办、信息共享与技术协作等工作要点。与中山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7次,与省水利厅、省西江流域管理局,以及广州、珠海、江门等地市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6次。
三是建立“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市河长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签订了“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协议,标志着中山市“河湖长制+公检法”机制完成闭环。协作机制按照依法履职、协同发力、分工协作原则,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司法机关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同步设立河湖法官工作室实体,聘任法制副河长。在2024年全国生态日共同举办绿美中山、法治护航普法活动,通过巡回庭审、普法互动形式面向青少年群体进行普及法治意识和正确生态观念。
二、久久为功,联手查办涉河大案要案
近年来,“河湖长制+公检法”各方主体,通过线索移交、联席会议、协同办案等方式,在中山市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一是首开非法洗砂洗泥入刑先河。在打击出海水道非法洗砂洗泥行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珠三角第一例非法洗砂洗泥入刑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10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判决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合计人民币354.3万元。追究不法分子刑责和远超5万元行政处罚上限的判罚,极大震慑了涉水违法行为人。
二是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水平。市水务局对某宗洪奇沥水道非法倾倒渣土案作出水事领域行政处罚后,及时移送线索,由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2497万余元。同时,公安机关据此侦破环境污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2024年终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5名被告人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410万元,对作案用船只依法予以没收。
三是以案促治系统解决监管难题。2022年,市水务局依法对4宗河道非法倾倒渣土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对案件涉案当事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程序,与11名赔偿义务人磋商成功并签订磋商协议,通过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分期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共220.2万元,使违法成本提高十多倍,实现法律效益、震慑效果、社会效应高度统一。后续通过联合深挖渣土来源,促使各水运中转设施自2023年9月1日起,停止将深圳市工程渣土运至中山市处置,从源头上遏制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渣土非法倾倒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市将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成果转化运用的“下半篇文章”,在强化跟踪问效、提升履职赋能、服务中心工作等方面下功夫,着力推动“河湖长制+公检法”机制“见实效、见长效”,打造中山特色亮点,以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联合巡查、联合督办、联席会议,实现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高效联动,进一步发挥“公检法”执法职能,助力中山市河湖长制工作行稳致远。
我的介绍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杨京
谢谢邓杰文副局长就中山市“河湖长制+公检法”建设成效所做介绍。接下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桂兰介绍中山市“河湖长制+河湖法官”工作情况。
大家好!非常欢迎大家出席这次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河湖长制+河湖法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由我来介绍中山市“河湖长制+河湖法官”机制运行成效:
中山法院围绕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河湖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为中山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立足绿美中山生态建设,准确适用河湖司法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流域所涉地区水域、河道特点,精确参照地方污染限值、排放标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6件(含民事司法确认),涉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33件,其中涉及水域、河道等水污染及破坏水生态环境案件约占50%。从今年5月,《中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湖长+河湖法官”工作协作机制共建协议》签订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积极落实、完善涉河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各协作单位稳步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一、依法惩治涉河湖违法犯罪,推动中山水环境司法系统保护。近年来,两级法院依法审理了符某某等5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案、梁某某10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案等一系列社会影响大、损害金额巨大的污染水域、河道、破坏流域生态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包括被告单位判处相应刑罚,并结合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污染时间等判处罚金,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相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年9月审结的符某某等5人非法洗砂污染环境案,是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案件,也是珠江口海域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的审判体现了中山法院积极落实中央环保政策,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打击破坏珠江口海域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生态安全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与检察机关、公安、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建立长效联动机制,进行常态化对接、沟通和交流,协作配合,积极落实共建协议。今年5月“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设立以来,中山法院依托金钟湖水库“河湖法官”工作室,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河湖污染及修复治理巡回审判,加大对危害河湖生态健康、侵害河湖运行安全、侵占河湖水域空间等涉河湖案件的审判力度,妥善化解涉河湖民事、行政纠纷。8月1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金钟湖水库挂牌成立的巡回法庭进行了首场“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庭,邀请了当地水务执法人员、相关企业代表以及青少年们到场旁听。被告陈某经营的拉链加工厂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清洗废水直接排至市政管网,水污染物排放量超标高达979倍,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对其处以了相应刑罚。在庭审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又为在场人员进行了一场生态法治专题宣讲。这次活动,依托“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专业优势,为现场和网上观众开展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这次活动在人民法院报视频号、人民日报客户端、人民日报视频客户端“视界”同步直播,近17.3万名网友收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预防、惩治和修复结合,探索创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裁判执行方式。今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山市沙溪镇凤凰山森林公园设立“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治理示范基地”,通过常设宣传栏向公众普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包括水资源保护在内的警示案例,彰显中山法院打击水污染、破坏水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提高公众自觉保护水生态环境意识;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部门与横栏镇司法所签署庭所共建协议,在镇司法所设立中山市首个环资审判劳务代偿工作站,判令赔偿义务人直接参与涉河湖保护公益劳动,以身说法。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交流培训。中山法院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河湖管理、水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水日”“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以案说法、现场普法等形式,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同时,两级法院先后派出多名环境资源审判人员参加全国、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组织环资审判人员参加水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态破坏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视频培训,全面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业务水平;坚持与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交流互鉴,并与中山公用水务公司及相关水污染损害鉴定机构沟通学习,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增强做好水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工作的能力水平。
接下来,中山法院将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发挥“河湖长+河湖法官”机制优势,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思路,协同各有关部门,为中山经济发展,为中山水生态环境保护继续贡献司法力量。
主持人:杨京
谢谢李桂兰副院长对中山市“河湖长制+河湖法官”工作情况的介绍。接下来,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叶红介绍中山市“河湖长制+检察”机制运行成效。
大家好!非常欢迎大家出席这次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河长制+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由我来介绍中山市“河湖长制+检察”机制运行成效:
为一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水环境水生态,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依法治水治污,2021年12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中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沟通联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双向移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合作,有力推动中山市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的提升。202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水犯罪案件22件26人,起诉41件62人;共受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0条,立案79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89万元,修复水利用地175亩,保护红树林湿地约308亩,督促相关政府完成2942家商户的排水整治工作,相关工作成效获最高检、水利部、珠江委等单位肯定,第五检察部被推荐参评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先进集体。
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案的办理。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在珠江流域七省区开展水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我院根据最高检部署,围绕河湖“四乱”、农业养殖污染、船舶污染三个重点办案领域,充分发挥“河长制+检察”工作机制作用,摸排线索45条,立案29件,提起诉讼2件,法院判决支持率100%,获《检察日报》连续报道。如我院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众出海水道无名沙洲被盗挖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作为被告的两个公司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85万余元,案件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后广东省首宗涉海洋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生态环境部的充分肯定。
二是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协作,凝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在前期“河长制+检察”协同工作机制运转良好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工作衔接,2022年7月,我院会同水务部门联签《中山市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在水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惩治非法洗砂、盗采河砂等领域执法司法合作。如我院与水务部门联合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最高检交办、省检察院督办的洪奇沥水道倾倒建筑垃圾、淘泥洗砂破坏生态环境案。该案发生在广州南沙区蕉门水道与中山洪奇沥水道,符某某等五人非法改造船只并在上述水道洗泥淘砂,对珠江入海口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水务部门积极配合我院调查取证,后我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2497万余元。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检察公益诉讼与水务执法衔接机制的良好成效,得到水利部、珠江委领导的高度肯定,《中国水利报》也转发了相关经验做法。
三是支持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画好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同心圆”。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对案件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指导,充分运用府检联动机制,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既发挥行政机关保护环境公益的最大效能,又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协同之诉、督促之诉的功能价值。如我市检察机关支持市水务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提供法律意见,促成市水务局对在西江海心沙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破坏的四宗案件追索生态损害赔偿人民币220余万元。我院还与市水务局共同制作《笃行·护水》宣传片,积极向社会大众普及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爱水护水意识。
四是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和技术,为涉水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我院高度重视“科技强检”战略,探索“科技+检察”办案模式,推动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提质增效。如在办理中珠联围海堤加固水利工程非法占用红树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利用无人机建模系统固定证据,获取无人机测绘系统的精确数据,快速完成对现场地理信息的GPS定位及面积测量,有效解决传统手段取证难、调查慢的难题。在办理前述无名沙洲被盗挖案件时,我院拓展调查思路,委托鉴定机构运用无人声呐船对河床形态进行调查,准确确定盗挖的砂石体积,从而计算出砂石缺失量。同时,我院还坚持公益诉讼与技术检测双轮驱动新模式,升级改造数字检测中心,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不断破解取证难、鉴定难等办案瓶颈,为中山水流域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接下来,中山检察机关将切实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检察”机制的优势,推动诉源治理、系统治理,努力办理出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保护生命之源,守护珠江流域绿色生态贡献检察力量。
主持人:杨京
谢谢叶红副检察长对中山市“河湖长制+检察”机制运行成效及典型案例的介绍。下面进入现场问答环节,请有问题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
媒体问答
中山广播电视台:今年以来,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中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邓杰文:
谢谢你的提问。2024年,我市持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有以下几方面工作进展:
一是我市在2023年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中获评为优秀等次。
二是持续推进“河长+治水”落地落实。累计签发2份总河长令、5份市河长令推进治水工作;继续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围绕河涌保洁、餐饮排污、排口直排等问题开展暗访检查,累计通报问题线索419宗,落实整改350宗,正在整改7宗,纳入盯办清单62宗。
三是我市清淤工作经验作为我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亮点入选《中国水利年鉴2024》。
四是市河长办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河湖长+河湖法官”协作机制,同步设立河湖法官工作室,聘任法制副河长,标志着我市“河湖长制+公检法”机制已全面建立。
五是市河长办持续组织开展工作培训,累计组织8场线上线下培训,内容涵盖考核、履职、水经济、一河一策、治水、水岸绿化等多方面内容。
六是2024年计划指导镇街在河湖水岸管理范围内种植苗木5万棵,截至目前已种植6.32万棵,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谢谢!
南方日报:涉水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哪些特点?能否介绍一下“鸿海8”案的审理情况?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桂兰:
水环境违法犯罪常常具有突发性、即时性、现场性这些特点,取证难度大,损害金额评估较为困难,修复治理难以实地开展。今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鸿海8”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洗砂污染河道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告人组织配合及逃避侦查意识强,从犯罪行为发生到立案侦查历时一年半,期间通过泵船向河道排放污水随河道水流冲洗,已扩散到其他区域,无法还原犯罪现场,部分被告人存在合谋串供、拒不认罪的情况,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本院二审时两次开庭,对重要证据进行细致听证,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围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焦点问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辩论意见,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作出二审判决,效果良好。本案对打击破坏珠江口海域河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护河道生态安全有很重要的示范作用。
中山日报:刚才市检察院在“河长制+检察”机制运行成效中有提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洪奇沥水道倾倒建筑垃圾、淘泥洗砂一案,可以再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比如该案都有哪些办案成效,谢谢!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叶红:
感谢提问。该案具有典型性、复杂性的特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2021年底,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督察情况,指出珠三角河道非法洗砂洗泥行为日益猖獗,污染河道水质,改变河床形态,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带来不良影响,其中专门点名了洪奇沥水道。最高检将该线索转交我院办理。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我院与水务部门深度协作,多次前往现场勘查。面对洗砂现场不复存在、犯罪嫌疑人未全部到案且拒不交代的不利情况,我院大胆运用“电子物证检验”和“模拟实验”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最终计算出生态环境侵权人也即犯罪嫌疑人洗砂洗泥排放的固体废物总量,为鉴定机构量化生态环境公益受损金额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有效地推动案件办理。今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2497万余元,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上缴我市地方国库,用于洪奇沥水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该案是最高检向广东省七地市移交线索中唯一成案且获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同时,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抓捕、移送起诉5名犯罪嫌疑人,该5人后均被法院判处三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另一方面,推动深圳、中山两市共同规范建筑废弃物的转运处置,助推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为珠江流域河道管理贡献了检察力量。谢谢!
主持人:杨京
谢谢叶红副检察长的回答。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由于时间关系,记者问答环节就到这里。如有进一步想了解的内容,会后请与我们工作人员联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