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7-01-16 来源:局基本建设科

各镇(区)水利所,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施工现场监管、设计变更审查、各阶段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结合我市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现就加强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市级水利工程项目,是指由市水务局行使审批事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审批的项目应参照执行。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特别是涉及征地和拆迁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专题论证,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或有较大隐患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工程立项程序;即使工程项目已立项,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法人单位和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把关,在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前,项目法人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开工备案,严禁工程转入现场施工环节。由于项目法人单位因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而导致工程不能顺利实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

对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除应急、抢险项目外)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立项报审程序报发改部门申请立项:

.新建、扩建、重建总投资估算规模(不含拆迁、征地费用)为500万元及以上的穿堤建筑物(含水闸、船闸、泵站、穿堤管等)、水库及山塘工程;

.总投资估算规模(不含拆迁、征地费用)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对已纳入市水利年度投资计划,总投资在上述项目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程序,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但设计文件必须要有项目可行性、规模和标准的论述说明书。

二、加强投资控制管理

加强项目审批阶段的投资控制,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概(预)算编制单位和项目审批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概算调整,但在经审批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按规定需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备案的,应报其备案。工程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执行。

三、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管理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号)的相关规定,必须使用我局《中山市水务局关于统一使用<中山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试行)>(中水〔2016149)规定的招标文件范本。招标的评标办法、评分细则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四、加强项目开工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备案的要求,执行落实开工程序,需要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须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因开工手续不健全,造成工程停工延期、质量或安全事故、投资超概算的,可视情况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

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开工条件批准工程开工,并在批准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务局备案。

五、加强度汛工程管理

加强水利工程度汛安全管理,凡有度汛任务的破堤(含穿堤)工程、水库新(改)建工程(含涉及水库排洪设施建设)以及其它涉及水利防洪排涝安全的工程项目(如影响排涝的内河整治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度汛工作方案报市三防办审批,同时,度汛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开始现场施工,若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开展现场施工的,原则上不安排在该年度实施。

度汛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单位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其主要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加强我市度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的通知》(中水〔201317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按计划推进,确保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

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管理

关于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的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的人员配置,到岗履责。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需严格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所规定的变更条件和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专业资质、业绩、能力,不能低于原招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的相关要求。人员更换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的通知(粤水安监〔201416号)》有关要求执行报审程序,即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市水务局、市水利质监站备案。

关于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按投标承诺的人员配置计划到岗履责。工程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总监的,需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等有关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条款,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专业资质、业绩、能力不能低于原招投标文件中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要求。人员更换需按《粤水安监〔201416号》有关要求执行报审程序,即由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市水务局、市水利质监站备案。

项目法人单位须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可采用签到登记、指纹机等方式进行。若考核结果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发现有不按规定擅自更换、脱岗、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予以处罚追究。考核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负总责,工程完工验收时,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出勤审核表,作为备用验收材料。市水务局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不执行考核制度,甚至伙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规应对考核监督的,将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七、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设计变更范围包括:涉及工程建设标准、规模的调整;工程技术方案改变、具体施工项目调整;其它由于使用功能、地形地质条件、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原因需调整建设方案。

以下事项范围不属于设计变更:对工程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而引起的造价变化;对工程合同中是否总包项目的解释而引起的造价变化;工程招标中介预算漏项和错项的核定;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的赔偿;预算定额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其它非技术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等。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数量,应遵循可不变更则不变更、需变更时严格控制变更规模的原则。设计变更严格执行程序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我局《关于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水2016238)(详见附件3)进行报审手续。项目法人单位在申报工程变更时,应同时提交对变更事项的明确且具体的审查意见,否则市水务局将不予受理变更申请。

工程方案变更签证统一使用《工程量变更签证表》(详见附件1)。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因如应急、抢险等特殊原因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现场签证。具体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参建各方必须加强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须严格按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材料和设备,特别是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其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到岗履责,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的质量、安全,项目法人单位须切实履行督查责任。

对于有防风、防洪、排涝要求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破堤水闸、泵站、水库工程和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须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一是须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施工现场安装并调试好视频监控设备,并向市水利质监站报备及提供远程接入的相关参数。二是项目法人单位须对上述工程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以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同时,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后,应及时在中山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中登记工程信息;2.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及时将工程质量及安全资料与工程实际进度同步上传至质监系统;3.工程完工验收前,所有质量和安全资料必须上传完成。三是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年度重点工程及有需要的工程,应推行例会制度。与会单位包括市水务局业务科室、市水利质监站、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等,例会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织,例会周期可由项目法人单位确定。

九、加强施工计划工期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应合理安排工期,审批部门应合理核定并批复工期计划,项目法人单位在招标和签订有关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已批准的工期计划,确定合同工期,不得任意增长或缩减工期。工程合同要明确工期要求和明确处罚条款,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工期奖励和处罚条款。

工程施工中,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项目法人单位按下列程序处理:

.申请延长工期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按实际情况批准并抄报市水务局;

.单次延长工期在15天以上或累计延长工期达到90天以上或累计延长工期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市水务局相关科室、市水利质监站和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将结论意见抄报市水务局。

十、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工程各项验收工作的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中水2016100)的规定要求。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并通知市水务局参加。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施工单位无故拖延资料移交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向市水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完整验收资料。验收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市水务局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验收备案。完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无故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逾期过长的,市水务局将不再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造成损失的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二类项目(见附件2)按《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办〔200860号)要求提前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务局移交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加强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市水务局依照权限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水利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水〔201697号)及《关于印发<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水〔2016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市水务局将逐步细化信用行为记分办法及信息动态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涉及市级水利工程建设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服务类和小型工程施工或生产设备的采购,项目法人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规定,符合委托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委托。除集中采购通用类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单位须将采购文件报送市水务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十三、加强工程预算、结算和决算管理

涉及市级及以上财政按工程投资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不含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水利工程项目,其工程预、结算须报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预、结算审核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资料接收与项目委托的有关通知》(中财投审20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工程预、结算送审工作的通知》(中水2015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结算审核。

以上事项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2010110号)、《关于成立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小组的通知》(中水〔20078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水〔201163号)、《关于我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水〔201254号)、《关于实施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IC卡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水〔20141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局发布的其它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量变更签证表

      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分类划分表

      3.关于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中水〔2016238号)

                                 中山市水务局

               201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