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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防灾减灾项目报送及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0-01-07 来源:本网  分享:

    为加强和规范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管理,确保水利防灾减灾项目有效推进,保障我市防灾减灾项目资金安全,根据《中山市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办法》(中府办函〔2019〕101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关于编制中山市2020年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计划的通知》(中财建〔2019〕15号)、《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中山办发〔2018〕16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报送条件及资金支付办法说明如下:

    一、 项目申报条件

    水利防灾减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等水利专项规划,有利于水利防灾减灾安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的项目。现将防灾减灾项目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属于防灾减灾项目的如下:

    1.自2019年起,列入我市水利建设年度计划且新开工的防洪(潮)干堤、干堤水闸泵站、水库及蓄洪湖等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及达标加固;

    2.跨市(镇)域河涌整治、跨镇区公共河涌控制性工程及外江河道整治工程;

    3.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如列入2019年人大一号议案的项目)。

    (二)不属于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的如下:

    1.镇区内的内河涌整治工程,如内河涌泵站、水闸、疏浚、拓宽、改道、清障、护岸、桥涵等建设工程;

    2.三防仓库,主要堤围、水(船)闸、泵站、水库等工程的日常管养维修加固等;

    3.路灯、限高限行架、信息化等与防灾减灾无关的项目。

    二、项目“四库”管理制度

    “四库”是指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续建库、新建库、预备库、储备库,原则上入库项目总投资需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如下:

    (一)续建库,指在建或建设资金支付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新建库,指经市政府批准建设且已基本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初步设计完成作为标志),当年具备招投标并申报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储备库,指列入预备库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的项目转入储备项目库,入库后主要开展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征地拆迁等工作

    (四)预备库,指计划开展前期项目,入库后主要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

    三、项目申报流程

    市水利直属单位、各镇区对符合要求的防灾减灾项目进行申报,每年3月30日、6月30日前按要求向局规划计划科提交申报材料,对上报项目进行遴选后,提出下一年度水利防灾减灾项目建设计划,每年8月份统计汇总后报党组审定讨论后上报市政府,再由市水务局上报基建计划、年度计划,具体如下:

    (一)具备动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列入年度水利防灾减灾新建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简介;

    2.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咨询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3.项目法人机构代码证、招投标情况、开工计划说明书和开工承诺书;

    4.按照附表1、2、3填写项目申报汇总表、拟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一览表、拟新建项目估(概)算明细表;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已办理立项的项目可申请列入年度市水利防灾减灾储备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简介、建设计划;

    2.项目立项文件;

    3.按照附表4填写前期项目工作实施情况一览表;

    4.其他有关材料。

    (三)近年拟开展前期项目可申请列入年度市水利防灾减灾预备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简介、建设计划;

    2.规划依据

    3.其他有关材料。

    四、项目资金拨付

    根据《中山市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将项目资金列入“全市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计划。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水利前期工作费。包括项目立项后的勘测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费;不包括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如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2.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4.基本预备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算预列的金额之内。

    5.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6.其他支出。包括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工程保险费、工程检测费、招标投标费、科学研究实验费、安全生产费、环境评价、节能减排评估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

    (二)资金拨付流程。

    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款由收款单位按项目工程完成量填写《建设项目经费请拨单》(由各镇区水利所到局财务审计科领取),并提交相关附件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支付后,报市水务局财务审计科办理请款手续,由市水务局对拨款申请进行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进行资金拨付。具体资料如下:

    1.《建设项目经费请拨单》(须有各单位签名盖章);

    2.项目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

    3.合同、发票;

    4.工程进度报表(须有驻地工程监理师签证)

    5.建设项目发生增减变动时变更批文及签证、财政预()算审核意见等。

    五、项目落实

    (一)实行市水利防灾减灾项目工作节点推进机制。各镇区要细化工作节点,实行跟踪督查,确保工作逐项落实,并按月向局规划计划科报送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情况、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项目责任追究说明。

    1.对本年度未能按计划开工的项目,原则上第二年将不再安排该镇区其他建设项目(应急、抢险项目除外),确因征地拆迁等因素造成的,需由镇政府将说明材料报至市水务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取消。

    2.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镇区水利防灾减灾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资金拨付流程、建设项目经费请拨单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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