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企业: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供水实际,我局针对第3条“降低费用负担”部分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工作指引》(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工作指引
中山市水务局
2020年2月21日
(联系人: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张志强,联系电话:85226383,电子邮箱:zs_szy@163.com)
附件: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工作指引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市水务局针对第3条“降低费用负担”部分研究制定了落实应对疫情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的工作指引。现公布如下:
(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文件精神,市水务局拟对全市用水户实施疫情期间用水“欠费不停供”措施。
疫情期间,由于人工抄表受影响,线下缴费方式受制约,为保障疫情期间的正常用水,减轻我市企业和居民负担,供水企业暂缓疫情期间水费欠费用户催费工作,对直接欠费用户不停止供水,不收取违约金,确保用户安心防控疫情。在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允许用户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二)执行对象
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负责征收居民和非居民水费的各供水企业。
(三)服务对象
全市居民用户及非居民用户(因涉嫌违法行为,须强制执行停水措施的用户除外)。
(四)政策起止时间
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后半年(疫情结束日期以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五)办事指引
1.政策宣贯。各供水企业应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供水服务热线以及APP等方式,将疫情期间用水“欠费不停供”政策向各自服务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及非居民用户进行宣贯,及时安民心、抚企业,降低用户费用负担,助力用户安心防控疫情。
2.政策落实。疫情结束后,各供水企业应及时恢复正常抄表,三个月内完成抄表并允许用户在疫情结束后的半年内缴清欠缴的水费,同时不收取违约金。若疫情期间水表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若抄表时间延误,供水企业应与用户协商明确缴费期限。
3.政策惠及情况报送。疫情结束半年后,各供水企业对疫情期间用水“欠费不停供”用户数(区分居民用户与非居民用户)进行统计,报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水务局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张志强,联系电话:85226383,电子邮箱:zs_sz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