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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2020年修订)的通告

录入时间:2020-08-17 来源:本网  分享:

  为贯彻落实我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推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核定”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实现更快更好更方便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我局对2015年印发的《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进行修订。现将本规程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可以提出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一)属于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水务”)直接抄表到户的本市城区居民;

  (二)户内用水人数超过4人,且近一年月均用水量超出23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整用水定额须如实填报《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按申请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通居民户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1、用水地址与户口簿地址相符的,提交户口簿。

  2、用水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相符的,提交户口簿和房产证明(房产权属人须是户口簿成员之一;房产证明为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下同)。

  3、上述情况以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分属不同户口,或属同一户口但户口簿不能直接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提交出生证明;随本市居民同住的暂住人员,凡16周岁(含)以上的提交《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的提交《十六周岁以下暂住儿童随行卡》。

  4、其他分属不同户口簿的人员合住的,提交户口簿以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5、其他外市人员、港澳居民及外籍人士,在中山购房居住的,提交房产证明和身份证;与本市居民合住的,提供身份证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出租屋用水定额调整申请须提交《房屋租赁证》或《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

  (三)集体宿舍用水定额调整申请。

  1、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的,提交单位统一代码证、房产证明、由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人数的说明(以下简称“人数说明”);房屋产权不归单位所有的,提交单位统一代码证、房产证明、人数说明以及租赁协议或合同。

  2、个体工商户提供自有房产作员工宿舍的,提交营业执照、房产证明及人数说明;房屋产权不归个体工商户所有的,提交营业执照、房产证明、人数说明以及租赁协议或合同。

  三、办理地点

  (一)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窗口;

  (二)31个小区政务服务站,具体地址详见附件4。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普通居民户和出租屋注册个人账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法人账户)并登录,对应中山市水务局实施清单列表“其他”中“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服务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按照网页指引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网上申报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带齐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就近的办理地点提出申请协助。

  (二)材料审查。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对材料不全或条件不符合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审批。

  经办人员在受理后立即完成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反馈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核定结果。

  (四)延续申请。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核定结果,自核定后的第一个抄表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每户月用水定额则自动回归到23立方米/月的基础水量标准。

  核定结果到期,需要延续申请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五、其它事项

  (一)公用水务应严格按照用水定额调整核定结果,执行生活阶梯式计量水价,不得擅自减免收费。确因公共设施建设、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等非申请人的原因损坏水管导致用水量突增的,申请人可向市水务局提出减免阶梯水费的书面申请(申请书模板详见附件3)。申请书可直接交至市水务局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或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大厅水务局窗口,或由公用水务城区客户服务厅代收。申请户现场核查工作由公用水务完成,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送市水务局审核。市水务局应自接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公用水务执行。

  (二)对城区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用水户,以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用水户,按照《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方案》(中价〔2008〕51号)给予减免定量水费的优惠。

  (三)对于水表用水类别改变或划分错误的,用水户应及时向公用水务申请变更用水类别。

  (四)本办理规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山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办理规程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调整申请表

           2.取消证明事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

           3.小区政务服务站一览表

           4.关于减免城区居民生活阶梯水费的申请(模板)


  中山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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