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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录入时间:2026-01-29 来源:本网  分享:

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中水送达告字〔2026〕1号

名称:中山市黄圃镇肉类联合加工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L001995858

住所:中山市黄圃镇二丘村海边

  现查明,你加工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加工厂自1998年开始在黄圃水道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围二坵水闸上游150米处堤段堤外河滩地上建设建(构)筑物,并于2002年开始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12月7日、12月10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你加工厂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5〕232号),责令你加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2月22日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你加工厂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又未自行拆除在上述位置建设的建(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现责令你加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在2026年1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责令你加工厂在2026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在黄圃水道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围二坵水闸上游150米处堤段堤外河滩地上除屠宰间外的建(构)筑物(屠宰间房产证号:粤房字第 0112016374号);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要费用由你加工厂承担,并处罚款。

  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水责改〔2026〕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加工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中山市水务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孙文中路178号

  联系人:冯先生、孟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820362

                  

中山市水务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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