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水土保持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细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等,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责任与查处及其他。
一、总则
该部分共6条,分别对《规定》的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分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规定》适用于中山市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土保持工作,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该部分共13条,明确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编制范围,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三种管理模式,分别为免予审批、承诺制审批、非承诺制审批。其中“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等七种情形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除免予审批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编制报告表。编制报告书的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投资和个人投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非承诺制审批管理,其余均采取承诺制审批管理。本次简化审批方式后,超80%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技术审查制转为承诺制管理,大幅提高了企业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
此外,还对非承诺制审批和承诺制审批的程序、材料及核查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水土保持设计和实施
该部分共6条,对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实施做出了细化规定,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和实施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解决施工期水土流失问题的重要抓手,将该项规定落到实处至关重要。同时明确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主体责任。
从建设主体来看,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各项义务。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四、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该部分共5条,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责任;细化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情况报送、结果处理等内容,使监督检查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该部分共10条,根据国务院及省的要求,2018年,我市落实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制度,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和验收标准,细化了验收程序和内容,同时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报备的项目实行现场核查。
六、责任与查处
该部分共3条,规定了责任主体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责任追究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七、其他
该部分共3条,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要求以及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备注:名词解释
1.水土流失: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2.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减轻洪水、干旱和风沙灾害,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支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政策链接:http://water.zs.gov.cn/xxml/tzgg/content/post_2134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