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已于2023年1月31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裁量标准》共一百三十九条,主要对“河湖管理秩序类”“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类”“水土保持管理秩序类”“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秩序类”“水利领域招投标管理秩序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秩序类”等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规定。《裁量标准》较《裁量标准(试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优化《裁量标准(试行)》内容。一是将《裁量标准(试行)》适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在《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予以规定;二是将《裁量标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便于查找;三是删除《裁量标准(试行)》中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调查期间”的表述;四是将《裁量标准(试行)》中“A至B”的表述修改为“以上”“以下”表述,与上位法更好的衔接。五是对《裁量标准(试行)》中个别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优化。
二、删除《裁量标准(试行)》中排水类自由裁量标准,在《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明确排水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直接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上述规则、基准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政策链接:http://water.zs.gov.cn/xxml/zcfgx/fg/content/post_22249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