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23年1月31日正式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依法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河道采砂类和排水类自由裁量适用标准进行了规定,对《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相关内容予以释义。《规则》较《规则(试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二、明确《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具体处罚事项设定量化标准时已考虑到《规则》所列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时应当直接适用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档次。
三、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判处罚金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四、明确河道采砂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排水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粤建规范〔2020〕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上述规则和基准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五、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水务局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原《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适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在《规则》予以规定。
政策链接:http://water.zs.gov.cn/xxml/zcfgx/fg/content/post_2224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