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推进《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保障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我局编写了《中山市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的必然要求。2019年4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要求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需要进行排查、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获得排污许可。2021年9月,全国政协十三届第54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到:做好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排查工作,细化明确鼓励和禁止接入的行业企业类别,确定评估程序和接入标准。2022年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提出以管网建设和改造为重点,加快实现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从设施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设施提质增效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2022年3月,《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提出,部分行业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因此,开展工业废水纳管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的重要举措。
(二)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为贯彻市委、市政府推进水污染治理的相关部署,坚决打赢水污染治理这场没有退路的攻坚战,2022年1月中山市印发《中山市水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方案指出需加强企业排污排水监管,进一步摸清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切实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从取用水源头梳理排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涉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2022年3月出台《中山市工业废水排放去向及手续办理指引》,组织开展工业废水纳管评估,实现工业废水分类处理。《指引》的出台可指导开展工业废水纳管评估工作,保障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和尾水稳定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江河、湖泊,大幅度缓解水环境污染问题。
(三)助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保障。工业废水产生的污染物量大、难处理、成分复杂,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难点。为了达到废水排放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工业企业需要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并维持日常运行管理。若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疏于维护管理,将未能发挥正常处理设置的治污作用。《指引》实施后,将有利于工业废水的正常纳管,实现达标排污,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多企业效益。
综上,我局通过编写《指引》,提出工业废水能否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分类评估的理念,明确评估流程,指导各级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建立评估机制,试行污水代处理模式,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排水管理办法》(中府令第7号)等。
三、主要内容
《指引》有五章共十八条,包括总则、纳管原则、纳管评估、监督管理和附则。现将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一是关于工业废水纳管分类。不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废水,应按规定转运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或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自然水体;对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废水,根据工业废水特征分为禁止接入的工业废水种类、鼓励接入的工业废水种类、其他工业废水种类三种情况。
二是关于工业废水纳管评估。评估工作按拟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已将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实行分类评估。由镇街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综合纳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设计标准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和水域功能类别等情况,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
三是关于工业废水代处理模式。鼓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对环境和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不构成影响的可生化性指标(如BOD5等),按照“绿色低碳”与“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纳管企业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代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约定工业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确定可生化性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处理代处理模式。
四是关于工业废水监督管理。排水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纳管企业是否按规定纳管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纳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偷排乱排行为,禁止不达标的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监督管理。
政策链接:http://water.zs.gov.cn/xxml/zcfgx/fg/content/post_2337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