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务局印发《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涉我局行政处罚事权的规定,我局起草了《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是明确了《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规定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和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洪标准整治河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三是明确了《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三、生效时间
《裁量标准》自2025年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链接:http://water.zs.gov.cn/xxml/tzgg/content/post_2469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