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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6-01-04 来源:本网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中山市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22日


中山市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相关要求,以大数据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排水监管执法体系,实现行业监管责任与综合执法责任依法区分、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实施排水监管工作,明确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方式,逐步探索完善差异化、精细化的排水“监管+执法”机制,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为全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各责任部门落实本指引

  1. 市水务局市政排水管理科,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统筹指导镇街做好违法线索发现、整改工作。

  (2)将排水行政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投诉等事项,发现有排水类线索问题,初步核实情况并转送相关线索至属地镇街。

  (4)组织镇街对涉及属地排水违法问题的重点积水点进行倒查,接收市市政排水事务中心汇总报送的重点积水点核查情况及整改成效。

  2. 市水务局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以下简称“局执法科”),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依法查处未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和排水领域“跨行政区域”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指导镇街查处排水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排水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3. 市市政排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排水中心”),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督促中心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15米以上道路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落实运营职责并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2)负责收集中心城区15米以上道路排水设施违法线索,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上报的排水违法线索进行分类移交。

  (3)指导镇街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投诉等事项进行违法线索核查,接收、核实镇街报送的核查情况说明,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政排水管理科。

  (4)指导镇街对属地涉及排水违法问题的重点积水点情况进行核查,接收、核实镇街报送的重点积水点核查及整改成效等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市水务局市政排水管理科。

  (5)指导镇街做好违法线索发现、整改工作。

  (二)各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按权限发现及处置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各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对所属辖区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工作流程可参照本指引执行。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 督促所属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落实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

  2. 保障辖区内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开展排水设施日常巡查、行政检查等工作,收集辖区内的排水违法线索,依法查处已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处理辖区内排水管理信访、舆情事件;发现属排水类“跨行政区域”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未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上报至局执法科。

  4. 及时对市水务局转送的信访投诉等事项进行违法线索排查,将核查说明报送市排水中心。

  5. 及时对属地涉及排水违法问题的重点积水点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及整改成效报送市排水中心。

  6. 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排水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中心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15米以上道路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作为市属公共排水设施维修、养护的直接责任单位。在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方面,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2. 切实履职尽责,发现问题或违法行为线索的,具有固定现场证据、沟通告知、督促修复等职责,并及时进行问题溯源,提出明确问题描述及建议,报告市排水中心。

  3. 积极配合市水务局、市排水中心核实、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二、问题线索发现及处理流程

  (一)流程总框架

  上级部门交办、巡查发现、投诉举报等途径接收→报送、分流→核查处置→整改落实→复核反馈→归档留存(流程图见附件1)

  (二)各环节操作规范

  1. 发现接收线索问题

  运维单位通过管养、巡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排水相关问题线索的,一般情况下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现场查看,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安排尽快到达现场查看。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排水行为的,能够现场明确责任主体的,运维单位应口头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排水行为;现场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或情况紧急的项目,运维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排水中心报告。运维单位做好初步现场证据收集工作,以防证据灭失,线索问题主要类别及证据收集要求(附件2),固定现场证据,并填写《排水问题线索登记表》(附件3)。核心信息包括问题地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描述、照片/视频证据、发现时间,确保信息完整。

  2. 报送、分流

  (1)运维单位: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集到的问题线索、《排水问题线索登记表》及初步处理情况上报至市排水中心,不得迟报、漏报。

  (2)局市政排水管理科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投诉等事项,发现有排水类线索问题及组织核查的重点积水情况发现的排水类线索问题,转送相关线索至属地镇街。

  (3)各镇街:对“跨行政区域的”或者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附件4)、未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线索问题,镇街可将线索问题移送至局执法科。

  3. 核查处置   

  (1)局市政排水管理科:开展行政检查发现排水类违法线索问题的,按照《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检查办法》规定处理。

  (2)市排水中心:接收到运维单位报送的排水类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台账管理”原则登记,作出分类处理:

  ①对于现场可立即整改或违法主体能及时配合整改的轻微排水违法行为,跟踪、督促运维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②对于已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线索问题,且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直接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据统一移交至属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③对于“跨行政区域”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未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线索问题,直接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局执法科处理。协助局执法科开展现场核查工作,配合补充案件办理所需资料。

  4. 处理、查处违法行为:

  (1)各镇街:对已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线索问题,符合责令改正条件的,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跟踪改正情况,定期将情况反馈至局市政排水管理科、市排水中心;对达到立案条件的,依法查处。

  (2)局执法科:通过巡查、移送、投诉举报等方式接收“跨行政区域”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未下放镇街的排水违法行为线索问题,核实违法行为后5日内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排水管道、排水情况等业务技术内容的,可请求局市政排水管理科、市排水中心、属地镇街排水管理机构给予支持。

  5. 复核反馈

  (1)运维单位:对于由运维单位自行负责整改、督促责任人实施整改的轻微排水设施违法问题,运维单位到期现场复核,整改到位后将相关情况汇总形成台账定期报送至市排水中心;在督促过程中,认为需要依法查处的,立即报至市排水中心,由其协调执法介入。

  (2)各镇街、局执法科: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处罚信息公示、归档等工作,如有修复、整改等执行情况的,将执行情况通报至案件涉及的线索报送部门。

  (3)局执法科:依法查处排水违法行为后,如对我市范围内因排水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负责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负责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6. 归档留存

  各负责整改、查处排水违法线索问题的责任单位,完成整改、查处闭环后,将全流程材料(线索表、核查书、整改报告、结案报告等)归档,形成电子 + 纸质台账,留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已完成整改的名单,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巡查力度,避免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三、联合协作

  我市排水监管、执法责任单位、部门任何一方接到或发现可能涉及破坏排水管道、混接混排等突发事件,尤其会造成社会舆情时,应立即通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任一方接到应急处置请求后,均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并尽可能提供装备予以协助,共同最大限度降低事件影响。

  

  附件:1.中山市排水违法线索问题发现及处置流程图

        2.常见排水违法行为固定清单及取证要点

        3.中山市排水问题线索登记表

        4.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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