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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关于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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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帮助企业纾困发展,提升招投标工作便利度,现就我市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适用范围内的项目积极开展运用,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定义

  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单位按照标准模板提供信用承诺书,该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之一,承诺投标单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当投标单位未按承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时,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诚信处理。

  二、适用范围

  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包含本数)的建设项目。同时,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有关规定,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

  三、实施流程

  (一)投标单位信用承诺

  投标单位按照标准模板提供信用承诺书,该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之一,承诺投标单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包括投标文件有效期、开标后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确定为中标人后按要求签订合同等。

  (二)信用初审

  由交易系统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信用承诺书提交情况进行初步判断,招标代理(招标人)负责在交易系统中对信用承诺书的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确认。

  (三)开标、评标、中标等其它各环节

  招标代理(招标人)在交易系统上确认检查结果后,通过信用承诺符合性的投标单位进入开标环节。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确定中标人等各环节按我市现阶段“网上不见面”各环节规定执行。

  (四)不履行投标义务的信用处理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后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且招标人不接受其修改或撤销,在确定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不按照信用承诺书履行相关投标义务时,中山市水务局将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等予以诚信扣分,同时按照信用信息共享有关规定将投标单位不履约情况推送至有关信用监管部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信用承诺书

 

中山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信用承诺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