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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录入时间:2010-10-25 来源:本网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水事秩序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有关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局成立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人。

  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有关水务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统一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组织拟定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依法实施监督。

  (三)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排涝、防风暴潮、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和江河治导线,并监督实施。

  (四)拟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分配。

  (五)主管河道,对河道整治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河道采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保留区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六)对防洪、排涝、防风暴潮、山塘、水库、排灌工程设施的运行依法实施监督。

  (七)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八)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对荒坡地的开垦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其实施。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九)负责全市防洪、防风暴潮、防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十)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水事纠纷。

  (十一)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行政事业性规费。

  (十三)组织检查本部门执法情况和社会遵守水法规情况,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培训执法人员。

  (十四)组织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及本局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各镇(区)水利部门宣传、贯彻水事法律、法规。

  第五条 法制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同局办公室做好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组织、协调水务行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三)负责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以及执法证件的管理。

  (四)检查、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水政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实施业务指导。

  (五)指导行政许可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承担水务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复核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有争议的案件;处理涉及本局的有关国家赔偿事宜。

  第六条 水政监察支队受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政监察章程》及其他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水事活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水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巡查河道(水域)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措施等。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以本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处理)意见,以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

  (四)依法监督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依法征收水行政事业费。

  (六)协助工程管理科审批河道采砂许可。

  (七)配合、协助公安或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八)受理群众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办本局或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管理和指导其他直属单位或基层水利所的水政监察人员开展水政监察业务。

  第七条 水资源管理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拟定水资源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

  (二)负责水资源的调度与分配,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拟定有关政策与标准。

  (三)依法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取水许可的登记、发证,协管水资源费征收。

  (四)依法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五)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监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组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六)调解水事纠纷,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违反取水许可等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八条 工程管理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外江河道堤防、排涝(灌)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二)编制外江河道岸线利用规划、拟定外江河道治导线,依法划定外江堤防及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做好定权发证工作。

  (三)管理和监督外江河道(包括航道)整治活动。

  (四)对外江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江河道管理范围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含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负责涉及外江(含岐江河)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外江干堤水闸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的审查。

  (六)负责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外江原有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和废除外江原有防洪堤的审查。

  (七)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存放物料的审批。

  (八)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及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九)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涉及上述(一)至(八)项内容的水事违法案件。

  第九条 水保农水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二)组织编制本市水土保持规划,拟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三)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对荒坡地的开垦、土地开发建设项目,采石、取土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对山塘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七)监督围内河涌(包括航道)整治活动,负责内河涌管理范围内以及山塘水库、农业灌溉工程和内河涌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

  (八)负责涉及内河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的审查。

  (九)负责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围内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围内原有防洪堤围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审查。

  (十)指导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有关涉及水土保持、内河涌管理范围内以及山塘水库、农业灌溉工程和内河涌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违法案件。

  第十条 基本建设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和水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管理,并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丙级及以下)的审核。

  (四)负责外江干堤水闸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

  (五)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安全。

  (六)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执行。

  (七)依法查处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法规的行为。

  (八)指导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查处有关违反水利质量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规划计划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组织水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二)审核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

  (三)拟定市级水利建设资金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

  (四)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三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防汛、防旱、防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三防”(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社会普及“三防”知识。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洪、排涝、防御风暴潮规划,主持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并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

  (三)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令。

  (四)依法组织河道清障,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实施监督。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令,制定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度防洪库容。

  (六)负责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咸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局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水利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履行下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质量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检查监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保证工作,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按照国家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查处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对受监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查处受监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对水利工程及其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有关科室开展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协调各职能科室(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信息反馈工作。

  (四)协助宣传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涌现的典型事例。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行为的,从重追究。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按《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过错行为发现后,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法制科、人事科(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对经查证确实的过错行为,由法制科就执法过错问题提出法律意见;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由人事科(监察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追究过错责任。

  需要实行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九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复审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审期间,非因本局或复审机关决定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法制科提出建议,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防止或挽救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依照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其他规定以及本局的有关规定按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嘉奖、记功,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执法单位必须明确各执法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有关执法工作制度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使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努力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评选先进和晋级增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主动接受上级机关、专门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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