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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录入时间:2017-01-19 来源:局法制科  分享: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较重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和公正,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以下简称“案件集体讨论”)采取会议形式,参会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法制科、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组成。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执法大队负责人列席会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

案件承办机构及其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预做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并负责回答会议出席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案件均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案件;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其它需要予以集体讨论的执法事项。

前款所称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是指对个人处以超过一千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实行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参与案件集体讨论会议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处理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会议出席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会议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案件,必须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性质、危害程度、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决定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取证处理。

对个别争议较大的案件,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参会人员阅卷后再行讨论。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人员应秉公办案,对所讨论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向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汇报讨论事项时,应当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语言规范、表达准确。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中山市水务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对每个出席人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会议主持人的归纳意见,要如实记录,交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承办机构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对案件进行复审的;

(三)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发现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四)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守审议纪律。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列入案卷副卷。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11起施行。《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中山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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