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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录入时间:2019-05-30 来源:市水政监察支队  分享:

  中水送达告字[2019]1号

  

缪泽辉:

  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至2018年10月31日擅自在中山市沙溪镇乐群永厚村龙珠山庄牌坊旁(坐标:N22°31′5″E113°19′ 8″)建设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并对外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正。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水行罚字[201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水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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